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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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打造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出让劳动力给用人单位并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支配用劳动力,组织拓展劳动并获得劳动成就。
劳务关系一般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依据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两者有什么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去当事人之间报酬支付的要点以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点,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报酬支付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总是具备“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征。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没有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拥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范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即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含三个要点: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认定劳动关系,除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备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