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因第三人侵害而导致工伤,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都获得?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案件焦点:

周某云系因第三人侵害而导致工伤,周某云在第三人处已获得侵权赔偿的,应在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成本。因为周某云在第三人处所获得侵权赔偿并未明确赔偿项目,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赔偿额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成本占总赔偿额的比率来确定应从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的金额,并无不当。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荣某纺织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云,女

周某云自2010年起进入荣某公司处工作,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荣某公司处工作,荣某公司未为周某云办理工伤保险。

2018年1月23日6时15分左右,周某云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王冬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周某云受伤。

周某云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武‍进区‍人社局于于2019年4月8日作出武人社工认字[2019]第0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周某云所受伤害予以认定工伤。

2019年6月22平时州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分别作出常劳鉴(初)通〔2019〕32**0号、常劳鉴(初)通〔2019〕32**0-6号《常州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公告书》,评定周某云的伤残等级为六级、确认周某云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周某云于2019年9月以王冬艳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需要赔偿交通事故损失,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苏041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周某云的损失为578987.57元(医疗费169113.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283200元、误工费94274元),扣除王冬艳已支付的54146.2元,尚余524841.37元有王冬艳赔偿。

一审另查明,周某云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的薪资收入为71015元,月平均为5918元。

一审法院觉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有责任提供证据;没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倡导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成本。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质发生成本。

本案周某云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荣某公司未为周某云参加工伤保险,荣某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周某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周某云发生工伤时已达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周某云达到退休年龄时已终止,故周某云需要保留周某云与荣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周某云因未参加养老保险而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所遭受的损失可依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另行倡导权利。

一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推行方法规定,确定周某云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周某云倡导的医疗费169113.57元,荣某公司予以认同,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周某云倡导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荣某公司认同,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周某云倡导的住院期间护理费,荣某公司认同按60元/天确认,一审法院确觉得6720元。

周某云倡导的停工留薪期薪资71016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觉得71015元。

周某云倡导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688元符合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以上荣某公司应支付周某云的工伤保险待遇为344896.57元。周某云已获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85115.84元,一审法院按交通事故赔偿额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的金额185513.57元‍占总赔偿金额578987.57元的比率,确定周某云已从第三人处获得实质发生成本赔偿的金额为27272元,该款项应从荣某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

一审判决:常州荣某纺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周某云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薪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317624.57元;

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