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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社保入职当月职员社保没办法缴纳,工伤了哪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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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案情
周某原系某生产制造公司职员,2014年7月15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生产制造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为周某办理了辞职手续,社会保险成本缴纳至2014年7月。
2014年7月18日,周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配件公司于2014年7月份曾为周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成本,但因周某原用人单位生产制造公司已为周某缴纳了2014年7月份的成本,故配件公司没办法再为周某缴纳7月份的成本。
2014年7月23日,周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
2014年8月起,配件公司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成本。
因为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生产制造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不同,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周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后致使周某与两家公司发生诉讼。
法院经审察觉得,劳动者因工作缘由导致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最后判决由配件公司承担周某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2、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的当月,因为社会保险成本的按月缴纳,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致使新用人单位没办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
而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其工伤保险各项成本应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3、专家提醒
鉴于现在社会保险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在实践中就会存在某段期间内劳动者已经在新用人单位工作,而社会保险仍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情形。
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防止此段期间打造新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预防一旦发生工伤,风险没办法分散的局面;作为劳动者可以防止一旦发生工伤,各方扯皮的局面,从而有益于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你好想问一下劳动仲裁转到法院一般多久能结案,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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