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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欠缺必须具备条约的效力及处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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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欠缺必须具备条约的效力及处置是什么

劳动合同欠缺必须具备条约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清楚,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拥有以下条约:

用人单位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风险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情。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必须具备的条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情。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清楚,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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