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服务期是怎么样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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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服务期是怎么样确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依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2个月;3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成本、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状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成本,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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