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规范特征
要准确理解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这一规范,需要把握部分裁决的以下几个特征:
所谓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切需要处置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干扰劳动者一方生活的状况。
1、效力具备即发性。
因为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见紧急状况时的特殊处置手段,所以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实行,企业如不实行,职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这与普通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当事人未在规按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
2、救济方法具备不可诉性。
对部分裁决不服的,不能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实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越15日的,当事人不能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能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驳回复议申请;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实行的应予返还。
3、适用范围具备特定性。
部分裁决仅适用于以下范围:
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薪资超越三个月,导致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
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切需要的医疗费的;
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切需要的医疗费的。
4、裁决的作出具备先行性。
部分裁决在仲裁庭经过初步审理后即可作出,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继续审理直到终结裁决作出,即'紧急问题紧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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