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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用人单位应付劳动者构成紧急违纪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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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许某进入某卫浴企业的关联企业工作,2019年6月其劳动关系转入某卫浴公司处,担任销售,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许某与某卫浴公司签订有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某卫浴公司实行的职员及亲属内购公司商品福利政策规定正式商品不能转售,呆滞品和全员营销推广策略下的商品可由职员向亲友销售。在案外人梁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某卫浴公司商标的产品被立案侦查过程中,警方在梁某处查获某卫浴企业的商品交付单顾客联,记载的顾客名字为许某,且梁某有向许某的支付记录。某卫浴公司据此认定许某违纪转售公司商品,遂以许某侵害公司利益及从事兼职为由解除去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许某不服上述处置,起诉需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某卫浴公司有多种销售模式,部分商品允许转售,部分商品不允许转售。然诉讼中,某卫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以区别许某供应的商品到底属哪种品类,适用何种销售模式。公司规章规范所禁止的是转售正式商品,但依据在案证据,很难证明许某存在将内购正式商品对外转售的行为。对于是不是存在违规兼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许某转售某卫浴公司产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综上,某卫浴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为保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降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任意性,有关司法讲解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出违纪处分时应妥善保管与劳动者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防止发生争议后因举证不可以承担不利后果。涉案内购福利活动中,同一商品可以以不同销售模式售出,而职员从单位处购买商品时需要填写申请单等凭证。作为明确商品销售模式的上述凭证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认定具备重点用途。在对该类凭证负有保管义务的用人单位没办法提供相应凭证,亦没办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规转售单位商品时,其以劳动者转售公司商品构成紧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明显缺少依据。明确举证责任的负担,不只可以敦促用人单位规范内部步骤,妥善保管营运管理材料,降低有关纠纷,更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纪认定的随便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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