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推行《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法
发布部门:河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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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哪些用途,依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同责任。本省境内的国家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方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手段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率不能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看重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
少数民族比较多的地方应当看重培养、选拔和配备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领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看重妇女联合会及其团领会员的推荐建议。
第九条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予以制止、检举。被侵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需要查清事实,负责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与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女人青少年的特征,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手段,保障女人青少年身心健康进步。
第十二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人儿童、少年入学。对就学确有经济困难的,应适合减免学杂费。
第十三条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保障适龄女人儿童、少年同意和完成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其同意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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