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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认可调岗单位解除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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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认可调岗单位解除的合法吗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常常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职员变化、劳动者自己缘由,期望对个别职员的工作职位进行调整。而一般情况下,职员也不想到自己不喜欢、不善于、不熟知的范围重新开始、重新适应新的工作职位。因此,用人单位一般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来解除。

如此随便地作出解除是完全违法的。

1、劳动职位的调整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备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职位、地址、报酬等无疑是劳动合同中最为核心的要点,任意一方拟对其中一项或多项进行变更都应当与他们协商一致。在劳动者明确不认可的状况下,公司仍执意解除显然是违法的。

2、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合同很难履行时,用人单位才能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譬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不是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建议,劳动者赞同,双方根据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认可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不可以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能同时作为解除的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公司觉得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的,第一应当有证据证明其不可以胜任;第二应当进行培训或调岗;最后还要能证明调岗后仍然不可以胜任的,此时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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