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待岗不服怎么样申诉
事业单位待岗不服怎么样申诉
第一,待岗规范的设立没任何的法律依据。待岗规范的主要依据是一些部门或系统的“红头文件”甚至是本单位内部拟定的待岗规定,国内现在没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有待岗规范。由于待岗规范规范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工作权、报酬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类内容应当由劳动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予以调整,单位无权以内部文件加以规定。单位规定待岗规范,是一种程序越权行为,将紧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假如被错误决定待岗,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受损害,却又没相应的救济手段。当事人不服待岗决定的,没办法申诉,由于没法定的受理申诉机构和程序作保障,即便申诉也基本上效果不好。待岗不同于行政处分,开除、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是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诉,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而待岗后果的紧急性并高于一些行政处分,但当事人的权利却没得到应有些保护。
第二,待岗标准具备随便性和待岗程序上存在不规范性。哪种条件应当待岗,这都是由内部文件加以规定的。因为缺少法定的规范,致使待岗规定上的随便性。如有些政法部门规定一年内办理两件错案的要待岗,违反禁酒令在中午饮酒的要待岗。甚至有些部门在教育整顿活动中,明确要有10%的职员待岗,人为制造待岗。在确定待岗程序上也非常不规范,是不是待岗一般由单位领导说了算,最多是几个领导研究一下。待岗规范具备操作上的随便性,不象行政处分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也是一些单位乐此不疲的主要原因。待岗将来,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安排更具备随便性,有些地方将各单位所有些待岗职员集中起来进行学习,有些单位则让待岗职员“自学”。因为哪种人符合待岗条件、待岗的实质时间的长短等都是领导说了算,这就不排除极个别单位领导借机泄私愤。
最后,待岗规范的实质成效并不理想。待岗不作为一种行政处分,不记入职工档案,所以,待岗的效力就大优惠扣。另外,所谓“学习”的内容常常因为脱离工作实质而流于形式。再则,待岗者没安排工作,对单位来讲也白白浪费了劳动力。而且待岗期限又一般较长,对待岗者精神重压较大。比较适合的做法应是,劳动者违反了什么,该给什么行政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而不应以扣减薪资和剥夺工作权的待岗规范作为惩罚。
因此,待岗规范的设立既没法律依据,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伴随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废除待岗规范是势在势必。取消待岗规范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员工的管理,对员工违法、违纪应可通过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解决,这也应是人事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一个需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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