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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何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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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何裁员

裁员的动因一般可分为三种,即经济性裁员、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其中,经济性裁员是因为市场原因或者企业经营不善,致使经营情况出现紧急困难,盈利能力降低,企业面临存活和进步的危机,为减少运营本钱,企业被迫采取裁员行为来缓解经济重压。结构性裁员则是因为企业的业务方向、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发生变化而致使内部组织机构的重组、分立、撤消引起的集中裁员。而优化性裁员是企业为维持人力资源的水平,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解聘那些营业额不佳的、难以满足企业进步需要的职员的行为。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后,裁减职员策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职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裁减职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职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职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职员的,应当公告被裁减的职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职员。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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