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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二十条【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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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员工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的规定。

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出规定,一是可与时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益于维持社会的安定,降低甚至杜绝“闹工伤”事件的发生;二是可以提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三是符合行政审批的准时性原则的需要。

依据本条的规定,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的60日内。需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点是收到工伤认定的申请。所谓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并非指只须收到工伤申请书等1、两项材料就开始工伤认定的时限计算,而需要在收到了所有些工伤申请材料后起算。工伤认定申请人在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地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另外,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60日内,除作出认定结论外,还需要准时将结论书面公告到申请工伤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与该职工的所在单位。

本条第2款关于回避的规定,主如果为了保证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员工,包含部门的领导、一般员工,无论是不是与工伤认定工作直接有关,凡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亲戚、同事、同学、老乡等熟知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工伤认定的,都需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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