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进
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别申请后,应当从其打造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别建议。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别建议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拥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别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别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应当准时送达申请鉴别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是关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别的步骤和时限的规定。
1.劳动能力鉴别的步骤。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别,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有关专家组成。“随机抽取”,是指根据自由组合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预防申请人或者与劳动能力鉴别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前与医疗专家交流,影响劳动能力鉴别结论的公正性。专家组由3名或者5名有关专家组成,主如果考虑到对于劳动能力鉴别的建议,专家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在这样的情况下,规定奇数的成员,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占多数的专家决定鉴别建议。
(2)提出鉴别建议。专家组依据医疗专业常识和劳动能力的评残标准作出医疗鉴别。专家组的鉴别建议是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别结论的理论依据。另外,本条规定,专家组在作出相对复杂的劳动能力鉴别,需要借用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和其他设施时,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可以委托从事工伤医疗救治、康复等工作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3)作出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别建议,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靠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劳动能力鉴别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别结论,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作出劳动能力鉴别结论的时限。
依据本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应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别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只有在工伤职工的病情复杂,或者遇见当事人不可以预见、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克服的不可抗力时,申请期限才能适合延长,但延长期不可以超越30日。除此之外,在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应当准时将鉴别结论送达申请鉴别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作出的时限,目的是促进劳动能力鉴别机构准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作出鉴别,防止出现故意拖延推诿的状况,以充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