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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推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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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对于题目的内容是不是都知道呢?为了帮助大伙更好地获悉有关的法律常识,华律网记者整理了以下的有关内容,赶快跟着记者一块儿看看吧。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成本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职员名册等资料。?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状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状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近日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址。单位在招收职员时,应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状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公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

八条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别》的规定实行;伤残鉴别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别》的规定实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别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别和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能收取成本。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别机构为其申请鉴别伤残等级。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别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别结论后30日内,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别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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