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实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方法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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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卫生部、劳动部发布文号:现在厂矿企业中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还是比较紧急,为了准时学会发病状况,进行防治,卫生部制定了“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方法”,自一九五七年1月1日起在全国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试行(铁道部卫生局可参照本方法另行制定报告方法颁布实行),期望按下列几项需要在本年内作好试行的筹备工作。1、各省(自治区)卫生厅应第一确定试行本方法的城市,并督促做好筹备工作,试行市卫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试行的厂矿,将名单报告卫生厅,抄报卫生部备案(直辖市报送卫生部);同时要组织试行厂矿的医疗卫生职员和卫生防疫站的职员学习本方法和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诊断、防治办法,并对厂矿的行政、工会和工人群众宣传讲解实行本方法的意义,以保证本方法的顺利实行。各省(自治区)市劳动部门应督促企业行政做好试行工作。2、为使本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员工伤亡事故报告流程”中规定的急性中毒调查方法在调查中不发生重复,再作以下补充规定:1.试行本方法的企业遇有工人员工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和超越一个工作日的时候所进行的调查,应尽可能会同市卫生防疫站一同调查,调查后分别填写“工人员工伤亡事故登记书”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并分别按原规定报告程序报告。2.同时发生三人和三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成为残废的急性职业中毒或中毒病人死亡时,试行本方法的企业行政也应将事故概况公告市卫生防疫站,由市卫生防疫站派员参加调查,调查后企业行政并应将“工人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分送市卫生防疫站一份。此时市卫生防疫站应按上述调查报告书的有关各项填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内,并按原规定程序报告。各省(自治区)市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试行本方法中遇有问题时应随时提出建议报知卫生部、劳动部、以便作为以后修改时的参考。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方法(一)为准时知道和研究工业企业中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状况,以便采取必要的防治手段,保护工人健康,提升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方法。(二)本方法暂在全国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选择医疗机构比较完善的厂矿重点试行(如现在确无条件试行的市可暂缓试行)。(三)刚开始进行诊断的厂矿医疗机构或其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遇有下列病例发生时,应在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按附录格式向市卫生防疫站发出“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发病公告书”,以便采取紧急手段,消灭发病缘由:1.所有急性职业中毒;2.热射病、热痉挛;3.电光性眼炎;4.潜函病;5.职业性炭疽。(四)遇有每一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和三名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与每一职业性炭疽病例发生时,医疗机构除发出“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发病公告书”外,还应立即用电话公告市卫生防疫站。(五)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公告(或电话)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会同医疗机构医师(士)、厂矿企业行政、技术安全部门、工会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置建议,按附录格式编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以便按期督促厂矿企业进一步做好预防职业病的工作,预防同样事件的发生。(六)医疗机构应将每月发现的慢性职业中毒、矽肺、慢性职业性皮肤病的新病例,按附录格式撰写“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病人名单”,向市卫生防疫站报告。市卫生防疫站收到名单后应在七天内会同医疗机构医师(士)、厂矿企业行政、技术安全部门、工会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