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业病报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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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卫生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推行《北京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拟定本方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从事有职业风险作业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遵守《条例》和本方法。第三条职业病的报告范围为国家正式公布的职业病。第四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在职业病确诊后的15日内,填写《职业病报告卡》,报病人单位所在区域、县卫生局及病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发生急性职业病时,有害作业单位和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域、县卫生局。市和区、县卫生局,应当准时调查病因,并提出医疗处置建议。第六条发生职业病死亡病例,死者所在单位及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15日内,填写《职报卡》,报死者单位所在区域、县卫生局及病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第七条负责职业病报告的有害作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打造职业病登记规范,不能虚报、漏报、迟报。区、县卫生局应按期检查职业病登记、报告状况。第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方法》予以处罚。关联法规:第九条本方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讲解。第十条本方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白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