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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死亡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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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至5月8日,襄樊农民工官xx在绍兴县某复合厂打工。
7日因身体不适初次就医于绍兴某医院,随后转回襄樊某医院诊治。
11日不治死亡。其家属觉得官的死亡与她生前的工作环境有关,故需要原打工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外贸原单位以官不是其职工,官的死亡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赔偿,并随后注销了企业。死者家属在走投无路的状况下委托别人全权代理这一罕见而又复杂的案子。

该案的复杂性主要表目前:第一,他们是一私人企业,在事发后就已被注销,其原法人代表也藏匿起来而找不到;第二,死者在这个企业打工时间太短且发病后就主动离开了,企业不承认死者是其职工;第三,死者生前在企业打工所接触到的毒物刚刚列入中国职业病防治的有毒化学品之列,要认定死者为职业病中毒死亡从技术上讲困难程度非常大;第四,地方某些员工对违法企业的庇护,办案阻力非常大。有关人在同意委托后经过努力,使得此案得到当地主管厅、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看重,经过对死者的尸体检验、法医病理学鉴别、职业病工伤认定,并经两次劳动仲裁,20日达成和解协议,由原企业老板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14余万元的工伤死亡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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