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离职 辞退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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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公务员队伍,提升行政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离职、辞退暂行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离职,是指公务员依据本人意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辞去现任职务,终止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离职
第四条公务员本人需要离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并不再担任其公务员职务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离职。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申请离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司、办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离职申请表》;
2、所在司、办提出建议,并报人事部门审核;
3、呈报局长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有关司、办及申请离职的职员;
4、办理国有资产清还手续;
5、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离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要紧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与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新录用公务员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
3、要紧公务尚未处置完毕,而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置的;
4、正在同意审察的。
第七条公务员离职,任免机关应在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越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赞同离职,任免机关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辞退
第八条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只须符合法定的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
第九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