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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权角度看怎么样保护劳动者的薪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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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昨日刊发社论,针对北京颁布的《北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薪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保护农民工权益工会要站在前台的看法。笔者同意的同时,觉得大家还应该从保护产权的高度,认识和保护劳动者的薪资权益。

    之所以要以保护产权的名义保护薪资权益,是由于拖欠薪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侵犯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薪资是他的产权收益,当然也是他的合法财产。而且,薪资是劳动者进一步合法地拥有其他财产的基础。假如薪资作为一种最起码的合法财产的产权都没办法得到保护,那样以产权机制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本就无从说起。

    从规范经济学的角度,一项规范得以确立,重点在于使违反规范的人付出的本钱大于收益。因此,国内要真的打造产权规范,达成产权切实保护,需要使侵犯产权的行为遭到惩处。对于拖欠薪资而言,侵犯劳动者薪资财产权益的有关个人和机构至少要遭到市场和法律两方面的惩罚:第一,完善并健全市场信用机制。通过打造包含媒体宣传,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和公告,非政府组织公告等内容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形成市场经济信用的淘汰机制,使拖欠薪资的、侵犯劳动者薪资财产权益的有关个人和机构彻底丧失经济信用,进而遭到市场的抛弃,以加强拖欠薪资的市场风险。

    第二,切实实行现有些有关法律。一方面要严格实行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不真实出资罪、偷逃出资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不真实广告罪等,使企业在整个运作过程维持“健康”状况,削弱薪资拖欠问题出现的客观基础。其次,严格实行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加强拖欠薪资有关问题民事诉讼的实行力度,真的弱化甚至消除薪资拖欠的投机动机。

    第三,强化行政机关“问责制”。薪资拖欠问题的出现与进步,在相当程度上与政府缺位有关。在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状况下,企业自然有恃无恐。

    通过强化“问责制”,可以提升建设、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平时监管工作中的行政效率,降低薪资拖欠问题的出现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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