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劳仲案终字()第A191号
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加班薪资、薪资等争议一案,3日向本委提出申请请求,经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8日。
本委觉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征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薪资分配方法和标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薪资为2200元/月;第二份约定被申请人根据国这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质状况拟定工作时间,申请人应招待被申请人规定的工作时间,薪资为3000元/月,可视为双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即确认申请人每周工作6日,每天工作9小时和每周工作5.5日,每天工作8小时的薪资是3000元/月。因此该薪资约定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薪资,应视为有效。
经查,申请人27日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