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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解除合同催讨加班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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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试到广东某市场研究推广公司担任客服文员的李小姐,以该公司没为她缴纳综合保险及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离职。为讨要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小姐向法院起诉需要支付加班费3875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日前,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小姐休息日薪资3402.3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

    注册在广州的该研究推广公司,在沪设立有办事机构。
    12日,李小姐面试在该公司办事机构担任客服文职员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限至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薪资为1800元。转正后,每月薪资元,住房补贴每月300元。
    26日,李小姐申请离职,并于同日办理了辞职手续。

    4日,李小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需要该公司支付薪资差额、薪资及住房补贴、加班费、出差期间电话补贴及报销成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外来从业职员综合保险。同年3月中旬,李小姐的诉请获得部分支持。该公司对仲裁确定的应对款已履行完毕。

    然而,李小姐仍不服仲裁的裁决,于3月底向法院起诉称,她有3天、9月有8天、十月有4天、11月有4天在外地出差,公司应支付加班费,李小姐还提供了活动登记表为证。庭审中,李小姐又变更诉讼请求,倡导双休日加班费为4018.39元。声称因该公司没支付加班费,也没为她缴纳综合保险,遂26日申请离职,觉得公司应支付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该公司辩称,李小姐的加班需提出申请,要经公司赞同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况且,李小姐离职理由是没加班费,觉得出差期间李小姐的工作时间由自己安排,李小姐系自动提出辞职的。而公司给予的工作量也是适合的,若存在加班公司一般也会安排给予调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公司还觉得,李小姐没对未缴综合保险作为提出离职的原因,不认可支付经济补偿金。涉及缴纳综合保险,因公司注册在广州,到广州为李小姐办理社会保险,需要她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及在上海的暂住证明,而李小姐一直没提供,故社会保险尚在办理过程中,李小姐就提出了离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觉得,从李小姐填写的职员离职申请书中,并没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离职理由,在申请仲裁时也没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经济补偿金的原因。可见,双方发生纠纷时李小姐的社会保险,正处在办理的过程中。在仲裁裁决送达给该公司后,该公司即公告李小姐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事宜,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不在公司。但因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需要解除劳动会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遂法院认定,由该公司支付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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