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市劳动局获悉,从十月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已开始推行。据悉,该《讲解》针对目前劳动争议纠纷种类增加,而《劳动合同法》尚未颁布的近况,就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一些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在审判实践上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诉讼程序愈加细化
据悉,《讲解》的主要内容是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细化,确定了一系列便捷劳动者维权的手段,扩大了司法实践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范围,特别强调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准时性和全方位性。
《讲解》对劳动权益的保护突出体目前关于劳动争议的诉权保护期间上。依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0天,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怎么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成了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重点,也是一个争论很长时间的司法实践难题。《讲解》则规定为劳动者了解权利受侵害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而不是根据法律上推定其了解之日计算。终止劳动关系事宜
另外,《讲解》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等产生的争议的讲解,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延伸至劳动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产生的附随义务。合理选择维权渠道
因此,劳动部门的专家特别提醒劳动者,对于《讲解》劳动者应当全方位理解和准确学会。如对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申诉和起诉时效,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期,则应当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最长不可以超越20年。对于新增加的维权渠道,劳动者应当依据我们的具体状况作出适合选择,选择对自己最为便捷、最为经济和最为迅捷的一种渠道来达成我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