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争议案件由哪个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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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争议案件由哪个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觉得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规定,在认定双方是不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具体规定了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办法:
薪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的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须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类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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