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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处置举报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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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2、同意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准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状况。

3、同意举报人电话举报、讲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知道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名字(或名字)、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状况。

4、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置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置权的机关处置。

5、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置;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需要准时调查处置并报告案件处置结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6、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置,应当从立案之日3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合延长,但不能超越六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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