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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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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1、因克扣、拖欠薪资引起的纠纷。对于企业克扣、拖欠劳动者薪资的,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时,不只有权需要企业返还克扣、无故拖欠的全部薪资,而且

    可以需要企业加发25%的赔偿金。依据是劳部发223号文第3条,此规定带有惩罚性质,主如果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行为。因此假如企业克扣或拖欠薪资无理的话,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都会支持25%的薪资赔偿金。

    这里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薪资”的意思,不少劳动者误以为薪资就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薪资,这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无论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还是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薪资”不止是基本薪资,还包含奖金、加班费、补贴等等。因此,对薪资一词含义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用人单位实质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薪资性收入,而且高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劳动者实质薪资收入低于最低薪资标准的,按最低薪资标准计算。这就需要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诉讼前要筹备有关薪资数额的证据,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明确约定。学会了这一点,劳动者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益。

    2、因发放加班费引起的纠纷。对于实行标准工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点、加班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薪资。若是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者,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越标准工时的工作小时数的,同样应该支付加班薪资,其中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应当支付三薪。

    在计算加班浪费时间主要区别以下3种状况: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高于150%的薪资;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补休的,应当支付高于200%的薪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高于300%的薪资。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怎么样确定加班薪资的计算基准?具体计算公式是:用月薪资总额除以月工作天数或小时数可得出职工日平均薪资和小时平均薪资,作为计算加班薪资的基数。月薪资总额同样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由6个部分组成:包含计时薪资、计件薪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薪资和特殊状况下支付的薪资,而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薪资。还有一点,月工作天数和小时数应当根据依据劳社部发8文的规定计算,分别是20.92天和167.4小时。注意到以上两点,在计算加班薪资时就不会少算或漏算了。

    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假如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薪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需要额外支付25%的薪资赔偿金。为了防止诉讼请求不当,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状况: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薪资未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职员)。

    3、因用人单位辞退导致薪资损失的纠纷。这里的损失包含因误工导致的本人薪资损失和

    25%的薪资赔偿金。假如司法机关认定企业辞退不可以成立,一般会支持劳动者期间的薪资收入损失。

    问题在于此类争议劳动者是不是也可以需要25%的赔偿金?法院在处置实践中,主如果把握企业的辞退是不是成立、劳动者是不是存在过错与过错程度等原因。如前所说,薪资赔偿金具备惩罚性质,因此假如劳动者存在过错,法院可以不判赔25%的薪资赔偿;假如劳动者没过错,企业应当支付25%的薪资赔偿金。

    2、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代公告金的案件

    1、经济补偿金纠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索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放1个月薪资,根据本人前12个月平均薪资的规范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薪资低于企业月平均薪资的,按企业月平均薪资的规范支付。假如地方规定和原劳动部规定不同的,适用较高标准。应当明确一点,除去企业依据《劳动法》第25条做出的过失性辞退不成立时不需要支付而外经济补偿金以外,其他状况下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还应当增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实践中不少劳动者不注意灵活运用这一点,损失了一笔不小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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