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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能不承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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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以上规定可知,只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未签劳动合同也大概被认定为工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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