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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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以偏概全,一般可分三种状况剖析认定:
1、假如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是单位指派的,其在从事被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受伤,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虽然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其是为单位的利益工作而致伤,单位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而未予制止或默许的,也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加受伤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单位没指派也没办法了解的,则不是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