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仲裁渠道解决合同争议有什么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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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由仲裁机构裁决商事争议的要紧方法,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很广泛的运用和进步。重要原因就是,仲裁同诉讼相比,具备省时、省钱、省事的浅易性特征,可以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益于保持和进步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
依据(仲裁法)之规定,但凡合同投资者、合同交易平台、合同公司、合同登记结算机构与合同买卖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只须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就能通过仲裁渠道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规范具备以下原则:
(l)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使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不公开仲裁的原则。因为仲裁总是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总是不愿公诸于众,因此(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6)一裁终局的原则。依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规范。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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