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近10万元买猫后和卖家发生纠纷,用户发吐槽帖引发很多围观,
重金买宠
结果猫咪问题多多
双方还没有交流了解
用户在网上发起一波“攻击”
劝退了不少潜在顾客
卖家不依告上法庭
问题这下更复杂了…
用户互联网发帖指责宠物猫卖家,引发诉讼纠纷张女性在某互联网平台注册了账号用以经营猫舍,并获得了数万粉关注。2022年5月上旬,小微(化名)通过互联网以近10万元的价格先后向张女性购买一公一母两只宠物猫,双方约定小猫满4月龄后空运至小微家。2022年十月9日,张女性微信告知小微所购买的母猫双眼红肿,经治疗已消肿但留下疤痕,若其不可以同意可当面退款。经交流,最后双方以小微继续留下母猫,张女性补偿小微5000元解决。
2022年11月2日,双方因公猫的双眼存在色块或将致使眼球摘除进行交流,张女性表示,若因色块致使眼球摘除可退猫退全款,小微对该协调策略不予同意。次日,双方又因母猫检查出胸骨畸形产生纠纷。小微需要张女性退还两只猫全款的50%,即4.5万元,同时两只宠物猫继续由小微所有;张女性则表示可退全款,但需要返还两只宠物猫。随后,小微通过其互联网账号发布多篇帖子,并@张女性账号进行指责攻击,引发很多网友评论及围观,部分已出货定金或排队中的用户私下联系张女性,需要退还成本。张女性与小微交流未果,遂诉至湖北宜昌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需要小微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其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侵害张女性名誉权的帖子,同时需要小微消除影响、恢复张女性名誉、发布向张女性赔礼道歉的帖子并赔偿张女性为制止其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和财产损失。
法院:用户的行为构成对卖家名誉权的侵害湖北宜昌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张女性主要在互联网平台经营猫舍,小微在张女性处购买两只宠物猫后发生纠纷,在双方未查明缘由及达成最后一致建议的情形下,即在某互联网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不当言论,引发很多网友评论,矛头直指张女性及其所经营的猫舍,导致其个人名誉的负面评价、贬损,依法认定小微的行为构成对张女性名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助信息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含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成本。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成本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对于张女性在此次诉讼中,为保全证据产生的公证费与诉讼代理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失费,张女性系以经营猫舍为主要经济来源,小微的行为致使其部分订单取消买卖受损,且个人信誉遭受质疑,精神上遭到打击属实,故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失费1万元。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小微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在某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针对原告张女性名誉权的帖子,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对张女性赔礼道歉的文稿,并赔偿张女性公证费、空运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在该案已经生效。法官:发言需小心,表达有边界互联网作为公共交流及交易网站,具备信息储量大、传播快,且内容复杂、真假难辨的特点,但互联网平台绝不是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法侵害别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小微在公共平台随便发布对原告王女性的不当言论,导致恶劣影响,侵害了王女性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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