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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漏水未收房,要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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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夫妇在广州增城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18.99平米的房子。2020年十月,小李夫妇接到开发商收楼公告后前往案涉房子验房收房,却发现房子墙体存在大面积漏水现象,故拒绝收楼,并需要物业对房子进行修复。2021年6月,小李夫妇接公告第三前往验房,发现漏水问题仍未解决。2022年初,物业将小李夫妇诉至法院,需要其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5179.30元与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据原、被告庭上的陈述及相应证据,物业公司倡导涉案房子自开发商公告小李夫妇收楼之日即视为已出货用,理据不足。同时,涉案房子在小李夫妇2020年十月验房时确实存在大面积漏水的事实,结合涉案房子到今天未实质收楼,亦未登记在小李夫妇名下的状况,法院对物业公司倡导的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在这里提醒大伙,在开发商发出交房公告后,因业主自己缘由不准时办理收房手续的,不影响物业费的收取。

那样在拒收房子的状况下,业主是不是需要缴纳物业费?业主要怎么样维护自己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成本。业主与物业用人约定由物业用人交纳物业服务成本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供应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成本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本事件中假如确实是由于房子水平问题,买受人还未正式收房前,期间产生的物业成本,则不应当由买受人承担,而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假如对购买人拒缴前期物业费理由不予以认同,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追偿,购买人则要对房子水平缺陷状况予以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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