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实行公证书依据的合同无效吗
1、强制实行公证书依据的合同无效吗
在大部分状况下,法院在依据公证书进行强制实行时,对于所涉及的合同若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那样此份合同或许会被断定为整个合同无效。举例来讲,假如该份合同违反了法律规范的强制需要,或者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用了欺骗、恐吓等不正当方法,又或者合同的履行对国家或第三方导致了实质性的伤害等等,这类都是法定的无效情形。然而,要确定一份合同是不是真的无效,还需结合多种原因与有关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剖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强制实行公证范围有什么需要
强制实行的公证事情广泛,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类:第一是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和无财产担保的出租合同;第二是关于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除此之外还包含各类借据、欠条;最后是关于还款(物)的协议,与以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补偿)金为主要内容的协议等等。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涉及到婚姻、收留、监护、扶养、继承等各种人身关系的契约,与拥有相当程度人身性质的合同,均不能推行强制实行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备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合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想同意强制实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强制实行公证法院如何判的
强制实行公证机制是公证机关应申请对涉追索债款、物品的文书审察核实后公证并赋予强制实行力。法院审理时,若公证债权文书有错,如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裁定不予实行;无错且拥有实行条件,依法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实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通常情况下,作为强制实行公证书依据的合同,假如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是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比如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方法订立、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等。但具体是不是无效,需要综合各种原因和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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