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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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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首要条件,两者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是不是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人民法院均应搞清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


两者有什么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假如赠与人就赠与房地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含: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出货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由于赠与合同具备实践合同的特征,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备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拥有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不是已经履行,受赠人只须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紧急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须拥有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不是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不是已出货,也无论赠与是不是具备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少法定事由时)一般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只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倡导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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