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近因原则是裁判者进行责任认定和分配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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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聂某某系王某爸爸妈妈。
2017年3月十日,王某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料之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伤的客观事件),保险人根据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意料之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019年十月20日,王某被发目前其住所死亡,法医现场勘验后确定死由于二氧化碳中毒。案发现场,有王某在住所燃烧的两盆炭火及写给爸爸妈妈的遗书。经勘察发现,现场门窗封死,王某生前曾在手机上搜索有关“烧炭死亡案例、烧炭多长时间会中毒死亡、烧炭自了的步骤”等内容。
2019年11月5日,王某爸爸妈妈依据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系自杀死亡为由,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双方遂发生纠纷,王某爸爸妈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意料之外身故保险金14万元及逾期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料之外事故承担赔付责任,而这种意料之外事件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伤的客观事件。本案中,从王某生前浏览的信息,结合案发现场发现的火炭盆、信件来看,王某系自杀死亡具备高度的可能性,即案涉保险事故不可以认定系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料之外事故而发生,故对王某某、聂某某需要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了王某某、聂某某的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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