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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什么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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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注: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出现“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明知代理事情违法仍推行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事情违法但未反对代理人推行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了解共有人不具备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6、是“债的加入”情形,债的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7、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注: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一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赞同,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就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一同处置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1、合作伙伴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二人以上一同推行侵权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13、教唆、帮助别人推行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4、二人以上推行危及别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导致别人损害,不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5、二人以上分别推行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导致别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证明没有水平缺点的除外。

17、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注:挂靠,是指不拥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并进行实质施工的行为。法律严格禁止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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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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