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是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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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两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认可,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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