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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购销合同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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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纺织品产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实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实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饰、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产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的成交,需签订具体产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依据自己特征制定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产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备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产品购销分合同不能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约,补充协议与具体产品购销分合同不同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他们提出。他们应在接到公告后十五天内书面回话,逾期不回话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产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实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可以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需要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产品价格,需要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的产品双方亦可协商打折方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产品的作价标准,均为真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根据扣率惯例作价实行合同;对于暂定价产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实行,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根据中档作单价成交,实质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公告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实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实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实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实行。因为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产品提供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成本,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可以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就厂就库直拨产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成本,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根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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