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1、关于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它是一种从开始即无效,任何时候、任何地址、对其他人都无效的一种合同效力种类。伴随市场经济规范的进步,对市场经济规则认知的加深,与对促进买卖原则意义的理解,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那些在过去常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目前大多被觉得是有效的了,法官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愈加慎重,此类合同愈加少。
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当在处置合同纠纷案时,他们考虑和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即发生争议的合同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不一样的答案直接影响对纠纷的处置结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四十条、五十三条、三百二十九条确立了认定合同行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规则。其中具备核心地位的是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规定了五种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如进一步梳理,这五种行为可总结成两类型型。
一是与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内容有关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绝对无效的合同。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法”事实上就是第五项规定中所指的那个“法”,因此可归为一类。
二是与五十二条1、2、四项内容有关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绝对无效的合同。
下面分别对这两类型型绝对无效合同行为的认定作剖析。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就层级而言,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法律;这里的行政法规指的是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因此只有当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时才大概致使合同绝对无效。假如仅违反了行政规章,地办法规不可能致合同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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