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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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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存活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国内自从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人身保险历程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进步的过程。尤其是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行以来,人身保险在国内更是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正如美国布兰克法官于1943年在关于东南部保险人网盟”的判决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对人类全部生活的直接影响方面,或许没什么现代企业能像保险企业一样,达到这样广泛的人群。保险会涉及每一个家庭、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公司里的每个人。”⑴人身保险对保持社会的安定,解除后顾之忧起到了它应有些用途。因此被叫做社会的稳定器”。但大家也应看到,因保险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也伴随保险业的进步而日益增多,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保险人常常以保险合同无效而做出拒赔,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进步。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认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保险法》和《合同法》。《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条第2款);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赞同并认同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1、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约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不是赞同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干扰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以告知义务的主体为分类对象的,可分为两种,即:①、投保人告知义务;②、保险人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有关状况进行知道。但因为保险人面对很多的投保人,没办法亲自知道个别保险标的的状况,因而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同时因为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这一特征,也使得投保人面对具备专业常识、资深的保险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鉴于上述状况,为了充分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保险合同的功能,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约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
1、故意不告知。《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不是赞同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由此可知,国内保险法是只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论该事实是不是要紧,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时效上更没时间限制。不管投保人缴纳了多少年的保险费,保险人都随时可以用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为由,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力。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只须存在不告知的事实,不论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是否要紧事实,保险人就能解除合同。这对投保人来讲需要是相当严格的。投保人只对要紧事实”而并不是所有事实状况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是各国保险立法和实践的共识。假如不是应当告知的范围内的状况,投保人即便故意没告知,也不应视为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因此,除非投保人的故意隐瞒行为构成了保险欺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假如并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不是赞同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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