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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重复发包合同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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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重复发包,俗称一林二包”,就是发包人将同一片山地、林木先后发包给两个不一样的承包人。山林重复发包合同效力纠纷一般涉及两份合同,即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原承包合同”),发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包合同(以下称重复发包合同”)。具体表现为两种状况:一是完全重复发包,即两份合同记载的山林四至一致,完全重叠;二是部分重复发包,即两份合同记载的山林四至范围内部分重叠。

近年来,林*林地的不断增值与村干部法律意识的淡薄,部分村民组织将一片山林进行二次发包甚至多次发包,引发了很多民事纠纷。但各地法院处置山林重复发包的合同效力纠纷的建议不同,致使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就山林重复发包合同的效力作简要的剖析,供大伙探讨。

不少人觉得原承包合同有效,发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重复发包合同势必无效或重复发包的部分无效,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如此的判决。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是不是势必无效?笔者觉得应当对家庭方法的承包合同和其他承包方法的承包合同不同对待。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别为两类,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法的承包。其中,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包方,根据统一安排进行每人有份的承包,是家庭承包;以其他多种方法进行的承包,是其他方法的承包。

1、原承包合同为家庭方法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势必无效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并且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承包土地时,一般是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人口等原因,根据每户的人口确定该农户应当承包的土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每人有份。承包的对象主如果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地具备较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是承包户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家庭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一般是一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承包期内,发包方需要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原则上不能调整、收回承包地。针对家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六条作出明确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置:(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一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依据这种承包合同的性质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假如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应当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但司法实践中这种合同效力纠纷几乎没有。

2、原承包合同为其他方法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不当然无效

司法实践中,山林重复发包的合同效力纠纷多数发生在其他方法的承包过程中。其他方法承包的承包方,既能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农户、联户和个人,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赞同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根据肯定的程序和办法选择和确定承包方。其他方法承包的对象,主如果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包含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茶园、养殖水面、小规模零星土地等)与其他未作为家庭承包的部分山林地。依据土地或山林的数目,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更市场化的办法,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承包的土地不具备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不是每人有份的平均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方法,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具体内容,因此,不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不相同。针对其他方法的承包合同,笔者觉得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可以同时有效。人民法院不应当以侵犯原承包人利益为由认定重复发包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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