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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状况进行调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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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指国有土地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将国有可耕种的土地资源,发包给国有企业内部职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职工通过与国有土地管理者或经营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的承包经营权。本文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专指国有林业企业中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因国有土地承包权引发的纠纷案件较多,在解决这种纠纷案件中,因无有关法律和有关司法讲解,有些人民法院依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审理,有些依据《中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进行审理,甚至在审理案件中,一种案件会出现两种审判结果。不只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服,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也感到疑惑。因此,对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产生纠纷是什么原因,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必要进行剖析和研究,能够帮助保护企业和承包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仅就国有土地承包权纠纷产生是什么原因及对策,愿与同行进行有关探讨,以求共识。1、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人在肯定范围内,通过合法用别人之物,获得的收益权。用益物权的获得是基于用益物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显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的。它是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这一法律行为获得的。国有林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有林业企业将营运管理的可耕种的国有土地发包给企业内部职工耕种,国有林业企业是发包人,其权利主如果收取土地用费。企业职工是承包权人,企业职工支付土地承包成本后,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不干预承包权人经营活动。国有林区土地承包经营起步较晚。过去,国有林业企业可耕种的土地均有企业内部的家属队、多种经营站统一营运管理。企业改制后,企业内的家属队、多种经营站均被取消或解散。企业将这类原来由家属队、经营站营运管理的,可耕种的土地资源承包给企业职工经营。因此,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是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是不是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是企业职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要条件和依据。2、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产生是什么原因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同,尽管二者都是土地承包经营,但二者还是有非常大不同的。其不同主要在于:(一)土地所有权不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是国家所有些土地。发包人是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即国有企业。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些土地。发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村民组织。(二)享受农业政策不同,国有土地承包权人不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每年根据合同规定,向发包人交纳土地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权人在农业生产中享受国家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每亩地享受20元补贴,每年不需要交纳土地承包费。(三)承包形式不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方法,是使用推广竞价承包方法进行承包。承包人须获得推广竞价资格后才可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法,是依据家庭人口数目,按份承包,不需要推广竞价。(四)承包人不同,国有土地经营承包的承包人,一般是企业职工或职工的家属。职工是不是参加承包,依据自愿原则,企业不强迫承包。而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成员中家庭人口数目承包,每一个成员包含未成年人、孤寡老人须有承包田,也可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承包,承包人是固定的。也有人称为是口粮田,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份额。因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同,产生土地承包权纠纷是什么原因也不同。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产生是什么原因土地资源是再生资源,大家可以通过对土地的各种经营活动,获得较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利益。哪个承包了土地,哪个就有了土地经营权,哪个就可能得到不一样的经济利益,尤其是经济进步的今天,大家对土地资源的重新认识,都渴望得到土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也就不怪了。土地承包经营产生是什么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历史缘由。过去,因为受历史的局限性,大家对土地资源不够看重,尤其是林业企业和职工,觉得企业就是进行林业生产活动,种地是农民的事。企业职工也受林业生产的影响,对农业生产不看重。把很多的土地、荒地闲置起来,有些企业将土地白白送给别人用。,林业企业改制后,企业转化经营机制,除去少量的木材生产外,企业将可耕种的土地、荒地发包给企业职工经营承包。起初,职工都不愿承包,从主观上说,大部分企业职工没种过地,不会种地,怕种不好赔钱。从客观上说,当时粮食价格比较低,粮食产量低,种子化肥价格高,多数种地的人都赔钱。因此,不少职工宁愿下岗自谋职业也不承包土地。在企业发包时,出现职工找人代包,顶名、冒名承包,承包后转包等多种状况。,伴随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对农业生产经营实行补贴,开放粮食价格,企业职工对农业生产有了重新认识。再有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期限较长,一般规定承包期限三十年。有力促进种粮人的积极性。大家渐渐地感到土地资源的重要程度,种地的人多了,过去找人代包,顶名、冒名承包,承包后转包的人,以改当时初衷,要承包土地的人多了,以其承包合同的合法承包人身份,需要实质承包人让地。以此引发的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逐年争多。(二)企业不依文件规定发包,默许实质承包人多包地,是引发土地承包权纠纷的客观缘由。,东方红林业局为把可耕种的土地发包给企业职工经营耕种,下发了东林147号文件,文件规定每名职工可以承包80亩土地,经营期限三十年。每亩承包费35元。为鼓励职工承包,林业局做了很多宣传工作,并对承包土地的职工给予肯定的打折政策,但凡土地承包经营者,视为在岗职员,每年不需向企业缴纳养老待业金(企业以承包权人上缴的部分土地承包费给缴纳养老行业金)。但凡不参加土地承包经营者视为下岗待业职员,每年要向企业缴纳个人养老待业金部分。但,大部分林区职工不愿承包土地,思想不解放有顾虑,主观上认识不到位,客观上没耕作经验,当时,粮食价格低,种地耕作本钱高,种过地的人怕赔钱。没种过地的人,不敢种地。因此在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土地承包落实不下去,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对有能力承包的人,默许顶名、挂名、冒名多包,出现了有些职工不承包,有些承包大户以顶名的方法多承包了1000亩土地。还有些职工不承包,为其不缴纳企业养老待业金,找人、托人给自己顶名、挂名承包。在承包合同书上名义是承包权人,实质没承包,舍弃了承包经营权,有实质承包人承包,其与企业无任何关系,企业也给予默认。所谓顶名承包,就是指承包人不以自己名义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而用不参加经营承包、避免企业养老待业金的人的名义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大家把这种不参加承包,避免向企业缴纳养老待业金的人称顶名人,承包人称实质承包权人。所谓挂名承包,是指承包人不以自己名义与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为多包地用其家庭成员中某一个人的名字与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家庭成员某个人为挂名人,承包人为实质承包权人。所谓冒名承包是指承包人不以自己名义与企业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为多包地用调离企业或脱离企业职工的名字与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企业不根据文件规定进行发包,名知顶名承包、挂名承包、冒名承包人不参加承包,在合同书中确存在顶名承包人、挂名承包人、冒名承包人的名字,默许实质承包人多包,弄虚作假。顶名承包人、冒名承包人目前以合同书承包权人的身份要地,是土地承包权纠纷引发的客观缘由。(三)合同承包人与实质承包权人无书面合同是引发承包权纠纷主要原因有些承包人为不种地,又避免向企业缴纳养老待业金,托、找有经营承包能力的人,在企业推广竞价承包时,给自己挂名、顶名承包。有些承包后转包。实质承包权人鉴于承包人的某种关系和同情,在推广竞价承包地时与顶名承包人、冒名承包人都有私下口头协议。如大家审理叶-光与许*兰、许*翠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中,许*兰、许*翠是企业职工,许*兰不愿承包土地,种地怕赔钱,舍弃承包权,但又不情愿向企业缴纳养老行业金,,在企业推广竞价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许*兰与其老公牟*文找到叶-光说,种了二年地,都赔了,不可以在种地了,将来也不种地了,你在承包时给许*兰、许*翠挂名,以许*兰、许*翠名义承包。她两个每年就能不向企业交纳养老待业金就好了。许*翠已经把家搬到哈尔滨居住,不会回来种地了。许*兰也表示将来绝不会种地。叶-光对许*兰、许*翠的状况比较知道又住在一个林场,在承包时,以许*兰、许*翠名义与林业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叶-光是实质承包权人,许*兰、许*翠只不过顶名承包。土地承包推广竞价时,许*兰、许*翠没参加推广竞价,叶-光参加承包推广竞价,土地推广竞价费、承包费均是叶-光缴纳的。叶-光以许*兰、许*翠名义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许*兰、许*翠说不种地了,叶-光与许*兰及许*兰老公牟*文只不过口头约定,没书面合同。许*兰向叶-光要地种,双方引发纠纷,诉讼到法院。再如大家审理的代*利与陈-军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也是这样的情况。
1995年,代*利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开垦了200亩荒地,企业改制,推广竞价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代*利对开垦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陈-军为种地,为避免向企业交纳养老待业金,让代*利给顶名承包,代*利在土地推广竞价承包时,以陈-军名义与企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代*利是实质承包权人,陈-军是顶名承包人。陈-军只不过口头约定不种地,无书面合同。,陈-军以合同书合法承包人身份要代*利让地,双方引发土地承包权纠纷。无论是顶名、挂名、冒名承包,还是承包后转包,当事人之间都是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清,是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4、解决土地承包权纠纷的什么时间法律考虑目前,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逐年增长。仅就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看,,受理审结25件,占案件总数的6%;,受理审结28件,占案件总数的7%;,审结31件,占案件总数的8.6%;,受理审结22件,虽有所降低,但仍有上升的趋势。笔者仅就土地承包权纠纷的产生缘由及对策进行有关探讨。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状况复杂多样,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处置不当极易引起当事人涉诉上访。当事人双方没书面合同,权利义务不清,审理起来比较困难,也比较棘手。笔者对审理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什么时间法律考虑。(一)怎么样确定承包权人的法律地位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承包权人的法律地位。是解决承包权纠纷的基础,也是解决承包权纠纷案件的重点。大家就以叶-光与许*兰、许*翠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进行剖析探讨,哪个应该是该案件的承包权人。,国有企业的东方红林业局马安山农业实验场推广竞价承包土地经营权,承包人叶-光交纳480元推广竞价费,以自己、老婆李*贤、兄长叶-明、子女叶-青、叶-华、朋友许*兰、许*翠名义与企业签订了480亩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按林业企业文件规定每个人只能承包80亩,叶-光以自己和别人名义承包了480亩,多包400亩。发包方林业企业默许并承认叶-光是承包人。每年发包方林业企业直接向叶-光收取480亩土地承包成本。收据是以合同书中的名字叶-光、叶-青、叶-华、叶-明、李*贤、许*兰、许*翠等人开据的。到底哪个是承包权人,如依合同规定,叶-光、叶-青、叶-华、叶-明、李*贤、许*兰、许*翠都是承包权人。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看法,有一种看法觉得合同名字是哪个,承包人就是哪个,以合同书为准。另一种看法觉得,不可以以合同书为准,要看其是不是参加了土地推广竞价活动,与发包方有无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哪个有权利义务关系哪个就是承包权人。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理由如下,第一,实质承包人为获得承包经营权,向发包方交纳了土地推广竞价承包费,参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广竞价活动,获得了土地经营承包活动的资格,通过推广竞价获得了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包人推行的行为是为自己承包土地推行行为,不是为别人代理行为,更不是为别人代包行为。第二,发包方企业承认默认实质承包人的承包行为,每年收取了实质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成本,与实质承包权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发包方对挂名、顶名人不予认同,发包方否认与挂名、顶名人有权利义务关系。觉得挂名、顶名承包只不过形式而已,他们没参加承包经营活动。因此,在上述承包合同书中顶名、挂名人不是承包权人。叶-光参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推广竞价活动,交纳土地承包费,与发包方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叶-光是实质承包权人。从合同书上看,名义上许*兰、许*翠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实上许*兰、许*翠没与企业签订合同,没参加土地推广竞价活动,是许*兰、许*翠不参加土地承包活动,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想避免向企业交纳养老待业金,让别人顶名承包状况下,才有了叶-光以许*兰、许*翠名义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因此,许*兰、许*翠不是承包权人。叶-光是承包权人。(二)怎么样确定合同效力以别人名义为自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对哪个发生法律效力。有二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以别人名义为自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对别人有效,对自己无效。理由是以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符合民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合同对别人发生法律效力。以叶-光与许*兰土地承包合同为例,许*兰让叶-光在土地承包中以许*兰、许*翠名义承包,即便许*兰表示种地赔钱,不种地了,没表示舍弃经营权。发包方明知叶-光以许*兰、许*翠名义推广竞价土地承包经营,并允许叶-光在合同书中签订许*兰、许*翠名字,不是叶-光名字,符合表见代理行为。所以合同仍对许*兰、许*翠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看法觉得,以别人名义为自己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理由是:以别人名义为自己签订合同,第一是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第二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许*兰、许*翠让叶-光以许*兰、许*翠名义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为自己不种地,避免不向企业交纳养老待业金这一目的,损害了国有企业利益。也是违法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无效合同。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对无效合同,应当建议企业与实质承包人重新签订合同。(三)怎么样适使用方法律问题既然国有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同,所以,在处置国有土地承包权纠纷时,不可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解决土地承包权纠纷。现在,在无有关司法讲解的状况下,笔者觉得应适用《合同法》,来解决国有土地承包权合同纠纷案件。理由是:1、国有土地承包权的获得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合同确定了实质承包权人的法律地位,获得了土地承包权。2、合同确定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审理国有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应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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