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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合同的变更和出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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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合同的变更和出售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根据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清楚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据合同性质不能出售;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

第八十条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受叫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用于债权人自己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叫人倡导。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倡导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用于原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售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根据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他们赞同,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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