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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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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本罪也总是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块,但二者也有明显有什么区别,主要表目前以下两个方面: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他们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期望通过推行欺诈行为获得他们的肯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欺诈的内容与方法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产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获得肯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筹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实质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不需要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约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缺陷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水平作不真实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借助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一直想方设法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借助不真实的名字、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赖。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一直是物权的体现者。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紧急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他们导致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欺诈适使用方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肯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别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遭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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