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致合同无效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致合同无效如何认定
1、“恶意串通”的意思。包含《民法典》在内,国内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讲解中并未对“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一般说法将“恶意串通”概念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推行的损害别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2、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别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推行;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推行该行为可以获得肯定收益,包含直接增加自己收益,与通过降低支出而间接增加自己收益。
2、怎么样认定“恶意串通”。当事人主观心态怎么样,是认定是不是构成“恶意串通”的重点,而主观心态属个人内心活动范畴,除当事人自行承认外,很难直接予以证实或查实,若仅根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需要倡导权利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其基于客观缘由而致使举证不可以,进而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不拥有可操作性。对于类似状况,采取推定方法完成举证、认证则较为合理,即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平时习惯经验,推理、判断未知事实是不是存在,并允许有关当事人进行反证、辩驳,只须存在高度盖然的可能性,则可择优断定某种事实,从而在最大限度内反映案件真实状况。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注意的是,推定方法仅限于很难用证据直接证实的状况,推定事实仍需以可知事实为基础或以有效证据佐证,并且不因采取推定方法而免除当事人需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在认定是不是“恶意串通”时,推定方法仅适用于认定当事人在推行某行为时是不是故意而为之的心理状况,对于当事人基于该行为是不是牟取了利益,倡导权利的他们当事人仍需举证。
3、“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导致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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