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是什么原因
理论上,合同无效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分。在国内法律中,合同无效均指绝对无效,即无效合同的无效乃自始、当然、确定地无效,故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然而,作为一项法律事实,无效合同还是会产生肯定的法律后果。在确定此法律后果时,需要考虑合同无效是什么原因。
依据《保险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无效:
1、保险金额超越保险价值的,超越的部分无效;2、爸爸妈妈为子女投保死亡保险超限额的,超越的部分无效;3、免责条约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约无效;4、保险条约存在免除保险人一方责任、加重他们责任、排除他们主要权利之情形的,该条约无效;5、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合格的》第10条);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7、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赞同的;8、一方以欺诈、胁迫方法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9、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10、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1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前述致使保险合同无效是什么原因,依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依结果是致使保险合同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是什么原因与部分无效是什么原因。依此标准,前述1、2、3、4为部分无效是什么原因,5、6、7、8、9、10、11、12为全部无效是什么原因。依无效缘由来自当事人的不同,可分为来自投保人一方的无效缘由、来自保险人的无效缘由。依此标准,前述1、2、6、7必为来自投保人一方的无效缘由,3、4必为来自保险人的无效缘由,5、8、9、10、11、12则既可能为来自投保人一方的无效缘由,也会属来自保险人的无效缘由,得视具体状况而定。
《保险法》既未规定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亦未就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置作任何规定。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处置无效保险合同没办法可依。事实上,保险合同不只受《保险法》规范,还受《合同法》调整①。就对合同的规定而言,《保险法》与《合同法》之间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当《保险法》无特别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因此,《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对无效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三种:返还财产、损害赔偿与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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