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房地产是否可以优先分配
1、诉讼保全的房地产是否可以优先分配
若诉讼保全的房地产满足特定的条件,则可在分配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享有优厚优先分配权利。
然而,此项待遇并不是绝对且无争议的权益体现。
其具体分配顺序遭到很多原因的影响,比如债权的性质、是不是存在其他形式的担保等等。
举例来讲,若涉及到拥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样这种债权便大概在普通债权之前得到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适合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诉讼保全的能优于其他债权人实行吗
诉讼保全并不可以给予申请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推行实行的优先权。诉讼保全这个程序,并非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益的一种有效保障方法,因此在被申请人存在多位债权人且可用财产没办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的状况下,申请采取保全手段的当事人并没资格获得对被保全资产的优先受偿权。已被申请人保全的财产应本着平等原则,由全体债权人一同参与公正公平的分配受偿。因此,申请推行财产保全手段并不可以自动赋予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手段。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手段的,应当立即开始实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诉讼保全的财产没了如何解决
关于诉讼保全所涉及之财产不复存在的情形,需具体问题具体剖析。如果是因为法院工作疏忽大意而引起,那样,作为受害方的申请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假如财产的不翼而飞是由被申请人故意进行了恶意转移或隐匿所致,则这极大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在情节特别紧急的状况下,甚至还会触犯法律条文,沦为刑事犯罪。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况,最重要步骤就是飞速向法院禀明实情,并敦促其展开深入调查,以期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假如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实是被申请人的过失所致,那样,申请人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对其施加大制性的制裁手段,比如罚款、拘留等等,并且,还可以需要他们赔偿由此给申请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申请人也应当积极地搜寻其他的财产线索,以便于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要看重保存有关的证据资料,其中包含财产消失前后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等,这类都将成为将来法律程序中的要紧依据和支撑。
若诉讼保全的房地产满足特定的条件,则可在分配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享有优厚优先分配权利。然而,此项待遇并不是绝对且无争议的权益体现。其具体分配顺序遭到很多原因的影响,比如债权的性质、是不是存在其他形式的担保等等。举例来讲,若涉及到拥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样这种债权便大概在普通债权之前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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