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绿地能否是业主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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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使绿地专用于个人,需要符合有关条件,即立法条文所表述的“明示是个人”。而要符合“明示”这一条件,需要拥有下列要点:
一是窗前绿地规划需要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假如产品房规划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窗前绿地没报批,或者报批后未经批准,或者开发商与底层业主私下达成窗前绿地专有用权交易协议后未补办规划批准手续的,都不可以认定窗前绿地专有用权交易合同有效。
二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在供应产品房时,需要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法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是底层业主专有(独占)用。也就是说,开发商或者销售商需要有证据证明,在销售产品房时,其他业主了解或者应当了解窗前绿地根据规划和合同约定是底层业主专有用。
第一,窗前绿地一般与底层产品房一同获得,一同移出售与。实践中业主之间出售窗前绿地的,只须该绿地符合上述条件,且出售手续合法,则该出售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底层业主获得的窗前绿地权利,只是专有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由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业主对建筑物所倚赖的土地与窗前绿地只享有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业主只对绿地上的植物享有所有权。
第三,窗前绿地不能妨碍建筑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合、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用。
第四,窗前绿地的土地专有用权成本及绿地维护成本应单独计算,由专有(独占)用绿地的业主承担,其他区别所有权人不承担此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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