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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叫人公告债务人债权让与的效力的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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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叫人公告债务人债权让与的效力的认定是什么

受叫人公告债务人债权让与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据债权性质不能出售;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

当事人约定非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出售债权,未公告债务人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出售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出售债权的,受叫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用于债权人自己的除外。

受叫人获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遭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叫人倡导。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出售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出售增加的履行成本,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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