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摘要」关于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要紧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本文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规定,对代位求偿权的定义和
质,行使的条件和方法与被保险人保全代位求偿权的义务进行了论述。觉得,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
「关键字」代位求偿权代位权补偿原则
一代位求偿权的定义代位求偿规范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出售规范,其打造可追溯到18世纪末期,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常见同意。国内现行保险立法也确认了这一规范。国内1995年推行的《中国保险法》第44条至第47条打造了国内完整的财产保险代位求偿规范。其中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规范。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⑴不论是整个标的物的全损还是货物可分割部分的全损,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后,有权获得被保险人在该已获赔付的保险标的上的任何权益,并获得被保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保险标的上的权利和救济;⑵除前款规定外,保险人赔付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并不获得该项保险标的或其存余部分的所有权。但依据本法,保险人从导致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因赔付了损失,就获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和救济,但以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为限度”。1993年生效的《中国海商法》第252条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导致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需要海事法规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下一篇: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怎么样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