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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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降低其财产的行为风险债权达成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法之一,是为预防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降低而致债权不可以达成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债权人撤销权来自于罗马法的保罗诉权,为保罗所创。后世各国法对罗马法上的撤销权规范的继受一般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在破产法上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其次又规定在破产外债权人的撤销权。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破产外的撤销权性质上也无不同。国内《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概念务,将我们的财产赠与别人,假如利害关系人倡导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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