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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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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时间不同方法不同依据规定:公民私自收留子女落户手续办理,以1999年4月1日《民法典》修改推行为分界线,具体状况具体对待。1999年4月1近日私自收留子女的,如已经办理了公证的,持公证书、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如没有办理公证的,可先到市司法局办理公证,然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1999年4月1日之后私自收留子女的,收留人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条件,没捡拾证明或证明不全,想继续收留的,要到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状况证明》,经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子女状况证明》,经发现地公安部门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到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留登记手续。收留人先有子女后收留,或先收留后生育子女的,要到收留子女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集体户口。假如想继续收留,要根据收留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的程序办理收留手续,将已被收留的儿童户口迁至收留人的家庭户口。收留人不满30周岁的,要先向收留子女发现地的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给孩子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等收留人满30周岁后就能正式办理收留登记了。单身男士收留的女生,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要将私自收留的女生送至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留的女生,后因离婚或丧偶,女生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但抚养满1年的,可以凭公证书及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老婆的死亡证明等,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留登记。私自收留后因各种缘由不可以继续收留的,均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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